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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收益权归谁?196万收益归全体业主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小黄 编辑:刘秋平 2018-07-04 14: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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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金马国际花园的多位业主代表带着锦旗来到梁溪区人民法院感谢法官。该小区业委会和小区开发商之间持续了近三年的地下人防车位收益争夺终于尘埃落定,终审明确判定:小区人防车位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作为无锡首例有关地下人防车位收益权的判决,给人启示良多。

  三年维权

  二次审判理清收益权属

  这个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了梁溪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

  这也意味着金马国际花园小区近4年的人防车位收益共计196万余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该小区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得到明确。

  据介绍,金马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约定,金马国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租赁费200元/月/个,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并按170元/月/个交付给业委会,另差价30元作为管理费用补贴物业公司。

  后物业公司中途拒绝交接上述款项,业委会于2015年6月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按约履行。该案件尚在处理之中时,开发商又于2015年12月提起诉讼,其以地下人防车位投资人的身份,主张人防车位租金收益归其所有,并要求业委会、物业公司归还自2009年1月23日至2013年10月17日期间的人防车位收益款196万余元。

  对此,梁溪区人民法院历经一年多调查取证、十余次开庭审理,于2017年3月作出判决,认为涉案小区人防工程的建筑成本已分摊到地面商品房购房款中,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随着商品房的销售、业主购房的完成,实际已转化为金马国际花园全体业主承担,故地下人防车位收益权应当归全体业主。但开发公司以原审事实不清等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又历经近一年的审理,多次开庭、质证,最终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

  市物价局出具关键证据

  据介绍,在这个案例中,较为关键的一点是小区人防工程建设费是否摊入商品房购房款中。起初,业委会曾通过种种途径了解房价是否包含人防车位的建设费用,但由于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等原因,一直无法调取。

  后梁溪区人民法院和市中院都为此特意向物价部门了解情况,市物价局明确回复,金马国际花园小区土建费包括人防工程等,已计入开发成本。也就是说小区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包含了人防车位费用,意味着小区全体业主人防车位的建设费是由小区业主来买单的。

  法官陆锡平表示,在这起案例中,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佐证,即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过合同,同意将人防车位的租赁费交给业委会。由于该物业公司系开发商指定,两者关系紧密,应该也很清楚人防车位建设情况,才会签下合同。

  期待更加完善的法规合约

  对于人防车位收益权的处分,陆锡平说,南京和上海等地也有,各地判法也各不相同。作为无锡第一例对人防车位收益权进行判定的案例,对于无锡相当一部分小区来说也有其借鉴意义。

  从现在法律法规来说,小区人防车位的归属权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说法,有人认为人防设施是强制性的小区附属设施,应属国家所有;有人认为,开发商出资建设并改造成地下车位,应属开发商所有;也有人认为,全体业主在买房时,相应的建设成本已被分摊到房价中,应属小区业主所有。目前,至今没有人防车位所有权的相关法律条文可依据。

  在本案中,法官撇开了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主要聚焦在收益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如果建设成本没有摊入房价,收益可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已计入成本,则归小区业主所有。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小区人防车位都能够查到其建设成本是否已计入房价中。法官陆锡平表示,期待相关法律法规或合约的修订和完善,比如,在开发商售房时能和业主约定,人防车位的收益最终归谁享有,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纠纷。(晚报记者小黄/文、摄)

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小黄

编辑: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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