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湘防办发〔2020〕11号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人防办:
现将《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的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结合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见附件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见附件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者并行办理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类别、抗力等级、防化等级,以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等内容。根据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新建民用建筑需要同步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还应当同时明确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等建设要求。
第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时,其战时功能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和电信、供电、供水、供气、食品等重要生活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新建公共建筑,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所。
(二)城建、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应急、公安、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新建公共建筑,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三)新建医院医疗建筑项目,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建设规模,结合修建相应人防医疗救护工程。
(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可按附件3《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要求表》确定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具体配建指标,由各市州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人防工程体系建设情况等,予以具体明确。
当民用建筑为公共、居住混合型建筑时,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适用标准。
第五条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为甲类;其他地区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工程地理位置、周边重要经济目标、战时功能等情况确定为甲类或乙类。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按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根据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应当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当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七条鼓励建设一等人员掩蔽所、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一等人员掩蔽所和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可按1∶1.5的比例折算为防空地下室修建面积,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2.0的比例折算为防空地下室修建面积。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按整体规划的地面建筑总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满足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根据人防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要求进行防空地下室设计,并按程序申请审查、审核。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类别、抗力级别、防化等级等事项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人防主管部门重新审批确认后,方可修改,并按程序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应当确保工程防护密闭性,与其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应当在土建施工时按要求预埋防护密闭套管或者封堵件。
土建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在人防围护结构上穿孔。确需穿孔的,应当由设计单位进行孔口结构防护加固设计,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施工完成后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根据有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不得实施平战转换的设备设施应当与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同步施工、安装及验收。
平时不用、仅供战时使用的封堵构件、活门槛等预制构件,应当存放在防空地下室内专门空间,平时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保管、维护,不得损坏、侵占、挪走。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图集进行生产、安装。不得偷工减料、制假售假,不得垄断经营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倾销设备。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建筑设计说明》中增加人防工程标识标牌的设置和安装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前,按要求设置防空地下室标识标牌。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检查标识标牌的安装工作,并将其作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内容之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拆除人防标识标牌。
第十四条以下面积计入防空地下室实际修建面积:
(一)由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人防外墙外边缘形成的防护区建筑面积;
(二)楼梯式战时主要出入口有永久性钢筋混凝土顶盖部分的楼梯间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建筑面积(不含设置在通道区域的电梯井、平时电缆井等设备占用的面积);
(三)坡道式战时主要出入口有永久性钢筋混凝土顶盖部分的通道建筑面积,当战时功能为人防汽车库时,计入全部通道建筑面积;当为其他战时功能时,通道部分计入的长度上限为10米;
(四)平时不用、战时使用的通风井、管道(电缆)井等的水平投影面积。
第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参加民用建筑联合竣工验收,根据“多测合一”人防测绘成果和数据及本细则规定,复核防空地下室实际修建面积。当实际修建面积少于应当修建面积时,由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审批。易地建设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见附件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参考表》。
第十七条对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存在异议的,负责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易地建设。
专家应当从省或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一般不少于3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减缴或者免缴易地建设费。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擅自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适用减免规定。
国家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见附件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防主管部门除依法征收、处罚、要求赔偿外,应当按规定将其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失信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或者限制措施:
(一)分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后期修建防空地下室承诺的;
(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测绘单位,未按人防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开展相关工作的;
(三)生产安装的防护设备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生产企业垄断经营、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
(四)擅自在人防围护结构上穿孔的;
(五)损坏、拆除或者擅自改动人防标识标牌的;
(六)拆除、损坏、侵占、挪走人防设备设施的;
(七)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的;
(八)勘察、设计单位为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指挥工程建设项目按《湖南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
3.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要求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参考表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
来源:湖南省人防办
编辑: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