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花了10万元从开发商处购买车位,交钱后即投入使用,后发现打开人防门车位就用不了,于是要求解除合同,结果遭到开发商拒绝,无奈向法院起诉。5月18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姜先生购买车位款100000元。
因为小区停车难,冬天室外温度特别低,2020年3月21日,业主姜先生向大庆一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地下车位,并签订一份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万元转让费用,被告也向原告交付了车位。
刚开始,原告并没有在意人防门的问题,即没发现人防门对停车有障碍,因为人防门是关着的,车辆还能正常进出。但不久后,随着地下车位使用人数的增多,人防门也就正式投入使用,用于行人进出。
人防门被打开后,姜先生的车辆就再也无法使用。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业主姜先生认为因为人防门问题导致其车位无法正常使用,此合同依法应当解除。为此,其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其退回全部车位款,但遭到对方的坚决拒绝。
法官实地勘察
涉案车位
因协商不了,2020年4月初,业主姜先生将对方诉至高新法院,要求解除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返还全部车位款。
诉讼中,双方争议较大,针尖对麦芒,各说各的理,拒不同意调解。
原告姜先生认为,车位后方右侧人防门占用了车位及向上空间,并且车位空间在人防门开门半径内,人防门开启,车位就无法使用,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姜先生向法庭提交车位照片,用于证明人防门在关闭时就占用车位空间,开启后车辆就无法停入车位。
被告开发商坚决不同意解除,并认为车位侧墙人防门另一端,就是单元电梯前室入口处,两侧空间为敞开连通状态,进入此空间就无需通过此人防门,且人防门无开启必要,因此不影响原告使用。另外,人防门也并未严重占用车位画线内空间,并没导致车位功能完全丧失。还有,类似情况可能还有,如解除,则会影响社会稳定。
鉴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特别尖锐,为平息矛盾,主审法官遂决定深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一同到场。
5月8日上午,主审法官和书记员一同来到案涉车位,在双方见证下进行现场测量,测量车位实际面积,勘察人防门位置及其所占用车位面积。
经现场勘察,车位面积虽然达标,但是人防门的厚度高达15厘米,占用车位里侧空间,车位在人防门开门半径内。人防门开门占用车位空间,车位如停车,人防门就无法开启。双方对勘察结果无异议。
经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就本案而言,被告在人防工程区域设置停车位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的相关法律规定,车位设置不应影响其使用功能,但经实地测量,车位停车影响了人防门的正常使用。同时,人防门开启也影响车辆的停放,故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并于5月18日上午进行了公开宣判。
宣判后,双方表示不上诉,服判息诉。
来源:东北网
编辑:林菲